陕师校发[2009]107号
根据“人员分类管理、不断优化结构”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为了持续推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建立健全“非升即转”和“非升即调”的退出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教师转岗分流应有助于实现师资队伍“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建设目标,有利于实现教师“高素质、高水平、高学历”的要求,实现建设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目标。
(二)区分学科,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学科的发展状况及师资队伍建设现状,认真分析,合理筹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转岗分流工作。
(三)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各单位要根据教学、教辅、管理等各支队伍的编制数额、缺编情况,统筹规划,使转岗分流人员适时调整、充实到管理、教辅等队伍中,避免人力资源的重复配置,有效降低成本。
(四)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既要考虑学历、职称、年龄、任职年限等因素,又要对履行职责情况、个人发展潜力、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结构现状等进行分析,在综合权衡后确定转岗对象和所转岗位。
(五)以人为本,因材而用。转岗分流工作要体现对职工的负责和爱护,转岗时应因人而异、用其所长,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得其所,所转岗位应与个人专业、能力和特长相符,既有利于学校工作,又有助于个人发展。
二、转岗对象
教学科研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纳入转岗分流范围:
(一)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
(二)外语、体育、艺术类专业教学科研人员,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6年且仍未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其他专业教学科研人员,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6年且仍未考取博士研究生者。
(三)196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0年者。
(四)所在单位结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在对教师队伍总体情况和个人发展状况进行预期分析评估后,认为在其它岗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应转岗分流者。
(五)本人结合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及岗位职责,经过自我预期评价,认为在其它岗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自愿转岗分流者。
三、转向岗位
(一)在校内转岗者,主要转向教学科研之外的其它各类岗位。同时,学校也要求转岗人员能够准确定位,如个人在教学科研方面发展确有困难,亦可在相关的团队中从事适合自己的工作。
(二)学校鼓励符合转岗分流条件的人员向校外调动。
四、转岗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转岗分流人员,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转岗分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后报送人事处人事科。其中: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转岗对象”第一款之第(二)、(三)类情形的人员中,确属积极进取、在教书育人方面有专长且成绩突出者(累计获得三次及以上我校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教学质量优秀奖或本人做为前三人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等),经过院、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议,可做区别处理,但要从严掌握。
对转到新岗位的人员,人事处统一办理校内调动、编制转换及职称转聘等手续。
(二)退出教学科研队伍向校外调动者,持调往单位调令到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五、具体要求
(一)建立教师队伍的退出机制,是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转岗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在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科研水平。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队伍现状及符合转岗分流条件的人员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对本单位师资、管理、教辅等各支队伍建设问题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协调,认真制定转岗计划,合理调配内部人力资源,在做好转岗分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团队建设,充分调动群体和个人两个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三)各单位要做好转岗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教学科研人员要认真、客观地进行自我预期评估,结合各自实际合理定位。转岗分流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转岗分流工作既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助推个人发展的合理路径,努力在新的岗位上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从2010年起,凡有转岗分流对象,且本单位非教学科研岗位出现空缺者,原则上不再批准选留应届毕业生的补充计划,从转岗对象中补充。
六、本暂行办法经2009年10月29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